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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富丽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富丽华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036号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桥,总经理。被告湖南富丽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建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富丽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