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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段民和与段利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民和,段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段民和,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段利波,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民和与被执行人段利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利波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