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小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李小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63号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南环路东端路北。法定代表:刘亚平,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小春,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保县。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小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春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涌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晓英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