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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雪花,方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李爱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雪花,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绪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方雪花、方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名下有座落于歙县的某住宅用房(产权证:歙房字第2XXX1;2XXX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名下座落于歙县的某住宅用房(产权证:歙房字第2XXX1;2XXX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