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30孟玲与严思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玲,严思学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30号申请人:孟玲,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请人:严思学,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孟玲与严思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孟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严思学享有的在沛县湖西农场中学的到期债权500000元及在沛县湖西农场中心小学的到期债权350000元,合计85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孟玲名下的位于置业小区x#楼x单元xxx室房屋及xx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沛房权证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严思学享有的在沛县湖西农场中学的到期债权5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严思学享有的在沛县湖西农场中心小学的到期债权350000元,保全期限为两年。三、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孟玲名下的位于置业小区x#楼x单元xx室房屋及xx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沛房权证政字第××号),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孟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