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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柏燕飞与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山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燕飞,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初63号原告柏燕飞。被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四棵街。法定代表人张贵茂。被告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宝山村。法定代表人柏秋平。第三人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宝山村。法定代表人江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燕飞要求确认“息访协议”无效一案,查明:柏燕飞曾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确认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柏水生等人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息访协议》无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鄂0281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柏燕飞的起诉。柏燕飞不服,提起了上诉,本院已将该案报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柏燕飞在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重复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燕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景昊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