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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甲,杨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8号申请人杨某某甲,男。被申请人杨某某乙,女。申请人杨某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乙的银行存款,并自愿提供杨某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乙的银行账户,杨某某丙的银行存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乙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杨某某丙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