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芳与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刘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7546号原告:XX芳,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刘明华,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XX芳与被告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XX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谭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珍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