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催81号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村。代表人:叶宝挺,经营者。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因遗失华夏银行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40005122422522,金额为4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开新缝纫机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