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润元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平基村民委员会、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润元,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平基村民委员会,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21民初255号原告:康润元,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和,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包头商会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在,男,汉族,1945年9月24日出生,乌兰察布市包头商会办公室主任。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平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云国喜,职务:代理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义胜,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木勒,男,蒙古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康乐家园2#4单元4楼西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润元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把什区域服务中心平基村民委员会、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康润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0元,减半收取13290元由原告康润元承担。审判长董朝旭审判员孔明慧人民陪审员周培刚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云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