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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合传与华丕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传,华丕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571号原告:罗合传,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丕铖,男,199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合传与被告华丕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合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合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华丕铖偿还货款11000元;2.由华丕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罗合传于2017年4月9号向华丕铖订一批手机(合计七部手机),合计金额11680元。直到2017年4月17日华丕铖都未曾把货发到罗合传店里,罗合传便向华丕铖提议把货款退回,华丕铖也同意把货款退回。此后华丕铖借故拖延至今未把货款退回。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丕铖退回货款11000元。华丕铖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罗合传向华丕铖订购一批手机,合计货款11680元。罗合传按约定将货款转入华丕铖支付宝账户,但华丕铖未能及时发货。经罗合传催要,华丕铖在罗合传起诉前返还货款680元、起诉后返还货款2450元,合计3130元。之后,华丕铖拒不返还剩余货款。上述事实有罗合传提供的其与华丕铖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以及罗合传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合传与华丕铖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罗合传按约定向华丕铖支付货款,华丕铖未及时发货属违约行为,华丕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合传诉请华丕铖返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丕铖已分两次向罗合传返还货款3130元,华丕铖尚欠8550元(11680元-3130元)货款未返还。华丕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华丕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罗合传货款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华丕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任、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