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雷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蔡杏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1354号原告:马雷,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41731-0,住所地衡水市宝云温泉别墅区西侧C型1-3层5号。法定代表人:黄焕锡,经理。被告:沈德树,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杏多,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马雷诉被告沈德树、蔡杏多、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泰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丙德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交付抵账门店违约金1825129.15元及原告垫付的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费用41949.05元;请求判令被告广泰公司逾期交付抵账车位违约金1323675元;判令被告广泰公司支付违约私建停车位造成的损失321622.50元。被告沈德树、蔡杏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同三被告就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息20089325元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广泰瑞景城一期项目的地下停车位123.5271个和6号、9号楼的一层、二层沿街门店1165.18平米的房产抵顶上述债务。广泰房产公司按质按量于2015年6月6日将上述抵账物业交付原告。被告广泰房产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抵账物业手续直至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件;如被告广泰房产公司逾期交付房产,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未交工物业部分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同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就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所欠原告借款佣金1228675元进行确认,并约定由被告沈德树、蔡杏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佣金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广泰瑞景城一期项目地下停车位5.4729个抵偿债务中492561元,该车位应于2015年6月6日前交付原告;剩余款项736114元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一个月内还清。如逾期交付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向原告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交付门店、车位,且并未及时履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另外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违法增建地上停车位116个,地下停车位21个,造成原告抵账车位无法变现造成的损失321622.50元。综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12375元。三被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张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同三被告就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息20089325元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广泰瑞景城一期项目的地下停车位123.5271个和6号、9号楼的一层、二层沿街门店1165.18平米的房产抵顶上述债务。广泰房产公司按质按量于2015年6月6日将上述抵账物业交付原告。被告广泰房产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抵账物业手续直至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件;如被告广泰房产公司逾期交付房产,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未交付物业部分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同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就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所欠原告借款佣金1228675元进行确认,并约定由被告沈德树、蔡杏多承担连带清��责任。该佣金被告广泰房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广泰瑞景城一期项目地下停车位5.4729个抵偿债务中492561元,该车位应于2015年6月6日前交付原告;剩余款项736114元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协议后30日内还清。如逾期交付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向原告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5年3月19日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向原告承诺广泰瑞景城一期除已规划设计的回迁楼区域内45个地上停车位外,绝不再规划建设或允许第三方建设其他地上停车位。如违反该承诺造成原告抵顶的车位转让不畅,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按原告要求无条件回购。两份协议签订后,2015年8月3日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向原告交付129个地下车位。2016年11月16日在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协助下原告垫资41949.05元,为涉诉瑞景城小区9#楼附属商业楼盘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于当日被告广泰房产公司正式交付原告马雷抵账门店1165.18平���。补充协议中现金736114元被告广泰房产公司至今未付。2015年11月1日开始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在小区违法违约增加116个地上停车位,21个地下停车位,导致原告车位无法转让变现,至今尚有37个停车位未能销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三被告达成的两份抵账协议、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形式要件齐全,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应按约定及承诺书交付抵账房产,其逾期交付房产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广泰房产公司给付逾期交付门店违约金1825129.15元、垫付的抵账房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费用41949.05元及违约私建停车位导致原告37个车位无法转让变现造成的损失321622.50元,未超出双方协议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广泰房产公司给��逾期交付抵账车位违约金1323675元,涉案车位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认可被告广泰房产公司已实际交付,且双方抵账车位属被告广泰房产公司自由资产可以自行处置,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雷垫付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费41949.05元及逾期交付门店违约金1825129.15元、违约私建停车位损失321622.5元,共计2188700.7元。被告沈德树、蔡杏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马雷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477元,原告马��承担94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勇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