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绍牙与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牙,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牙,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湖前文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8880018-4。法定代表人黄扬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牙与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交纳执行款6145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336元,申请执行费8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厂房,另案已拍卖,优先偿还抵押贷款后,剩余款项被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社保局来函保全,暂缓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谈话笔录、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步群审判员 陈尔德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