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月蓉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月蓉,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月蓉,女,生于1971年9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5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肖月蓉申请执行四川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9442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肖月蓉借款7944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