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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丁瑞珠、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瑞珠,官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瑞珠,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雪娇,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丁瑞珠因与被上诉人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2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瑞珠上诉称,丁瑞珠早在2005年就已经搬至福州市××区居住,至今已经13年,对此官雪娇也早已知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丁瑞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规定,丁瑞珠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丁瑞珠在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在二审中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区,陈述前后矛盾,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丁瑞珠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