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建成、李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建成,李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16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再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和松,男,系永兴县柏林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郭建成,男。被申请人李素文,女,系郭建成之妻。申请人依据其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永卫计征决字[2017]第105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建成、李素文价值3362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建成、李素文价值3362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世华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