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113行初3号公益诉讼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魏细玉,检察长。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克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诉讼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南区检察院)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汉南区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法律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送达公益诉讼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指派该院副检察长周明汉、检察员傅自华、检察人员王蒙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曹士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汉南区检察院诉称,案外人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润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成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窑头村,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生产销售、水产品养殖、农业休闲服务等。2014年1月7日,广厦润田公司与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窑头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窑头村委会将该村耕地4000亩(面积以实测版图面积为准)(实为5017.2亩)流转至广厦润田公司经营,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农业生态旅游。同日,广厦润田公司与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邓南街办事处)签订土地流转《投资协议》。同年3月至7月,广厦润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流转的基本农田上建成一栋一层办公及生活用房。2014年4月22日,汉南区国土局向广厦润田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认定广厦润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违法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广厦润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7月3日,邓南街土地管理所和邓南街城管执法中队联合执法,邓南街城管执法中队向广厦润田公司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认定广厦润田公司在邓南街窑头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耕地上违法建房1000平方米,通知广厦润田公司全面停止违法施工。此后,广厦润田公司将房屋建设竣工,期间,汉南区国土局未采取监管措施。2014年7月28日,广厦润田公司向邓南街办事处申请暂缓拆除已建成的房屋。同日,邓南街办事处向汉南区人民政府报告暂缓拆除该建筑物。同年8月11日,时任汉南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级领导李文光签字同意暂缓拆除。2016年11月15日,公益诉讼人委托武汉永恒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恒测绘公司),对广厦润田公司在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进行实地勘测。经勘测,建筑物为砖木结构,占地面积1417.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11.95平方米,包括会议室1间、办公室9间、检测室1间、厨房1间、员工食堂1间、餐厅包房2间、员工宿舍11间,房屋四周另有水泥硬化路面约800平方米。其中,用于农业检测室面积仅19.04平方米。2016年11月21日,公益诉讼人依法向汉南区国土局发出鄂武南检行[2016]2号检察建议,认为汉南区国土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管,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要求汉南区国土局在一个月内整改并回复。汉南区国土局2017年1月4日回复称:“邓南街办事处和广厦润田公司已经申请对该地块予以调整规划,我局已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报请调整规划,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但汉南区国土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广厦润田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公益诉讼人认为,汉南区国土局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牌被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汉南区国土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具有审核、监管、查处等职责。广厦润田公司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永久性砖木结构房屋用于餐饮、住宿、会议,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设施农用地范畴。汉南区国土局对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汉南区国土局收到公益诉讼人检察建议后,既不依法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也未对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理,导致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设持续占用基本农田至今,破坏了农用地的基本功能,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为督促汉南区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土地资源依法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汉南区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人汉南区检察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及依据:第一组证据,广厦润田公司公司相关信息和土地流转方面证据1、广厦润田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3、2013年12月28日窑头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4、2014年1月7日窑头村委会与广厦润田公司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5、2014年4月30日土地流转鉴证书;6、2014年1月7日邓南街办事处与广厦润田公司投资协议。第二组证据,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筑方面的证据1、向邓南街国土所收集的,2014年月(注:未写明某月)21日广厦润田公司规划方案报告及道路平面布置图,规划方案载明广厦润田公司设有项目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财务部、后勤部、办公室和农残检测中心。2014年3月12日,广厦润田公司开工建设综合服务区,首期占地面积1080平方米,道路平面布置图中可见规划包括食堂1间、餐厅包房3间、酒店式住宿8间;2、2014年3月25日广厦润田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中载明主要建设内容:畜禽加工厂、设施大棚、智能温室、加工物流中心、创新中心、博士工作站等;3、2014年1月18日窑头村委会向邓南街办事处的申请报告,窑头村委会为广厦润田公司向邓南街办事处申请搭建农业生产及生活设施,预计占地20余亩。邓南街办事处同日盖章确认属实,但未表明向其他部门报批;4、2014年2月18日广厦润田公司关于现代农业生态科技园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请示,请示内容为广厦润田公司向区国土局、汉南区农业局申请搭建农业生产、生活等配套设施(简易仓库、农舍等),预计占地20余亩。但无证据证明该请示得到两局的批复,亦无证据证明该请示送达了两局;5、2014年3月28日邓南街办事处关于窑头村设施农用地的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广厦润田公司的设施蔬菜的生产需求,特申请建辅助生产设施,占地面积共21亩,承诺在承包期满后复耕,退还承包土地;6、2014年5月28日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证明在2014年5月26日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后,广厦润田公司与窑头村委会签订农用地复耕合同,但至今仍未向窑头村缴纳土地复垦金,也未履行土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义务;7、汉南区检察院拍摄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成的房屋现场视频、照片光盘,证明该违法房屋供该公司办公、会议、生活、餐饮服务等用途,该房屋现实用途和规划用途均不是直接用于辅助农业生产,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第三组证据,相关机构执法情况1、2014年4月22日汉南区国土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2、2014年5月26日邓南街国土所对原广厦润田公司总经理晏大祥、原窑头村委会主任何启明的询问笔录;3、2014年5月26日邓南土管所所作的土地违法案件勘测笔录;4、2014年7月3日汉南区城管局邓南街中队作出的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5、2014年7月10日案件武汉市汉南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办理单、现场照片;6、2008年10月10日汉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等问题的通知;7、2014年7月28日广厦润田公司关于修建生产过渡用房的情况说明;8、2014年7月28日邓南街办事处关于暂缓拆除武汉广厦润田公司生产过渡用房的报告;9、2014年8月11日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10、2014年10月28日汉南区农业局关于邓南街窑头村建设辅助生产设施用地的函。第四组证据,公益诉讼人督促汉南区国土局依法履职的证据汉南区检察院鄂武南检行[2016]2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第五组证据,汉南区国土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据1、2015年12月26日汉南区编委关于区国土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2017年1月18日汉南区国土局关于广厦润田公司所占土地性质的证明;3、2017年1月18日汉南区国土局提供的窑头村基本农田划定底图;4、2017年2月21日汉南区检察院委托永恒测绘公司房屋测绘合同;5、2017年2月21日永恒测绘公司出具的广厦润田公司房产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6、永恒测绘公司营业执照及测绘资质证书;7、2016年12月18日广厦润田公司关于农业项目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的申请报告;8、2016年12月20日邓南街办事处关于暂缓拆除武汉广厦润田公司生产过渡用房的报告;9、2017年2月21日邓南街办事处提供的邓南街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图;10、2016年1月4日汉南区国土局关于汉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第六组证据,公益诉讼人调查材料1、2017年2月20日邓南街土管所负责人杨建明的说明;2、2017年4月7日汉南区农业局证明;3、2016年12月6日原邓南街城管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曾汉明的调查笔录;4、2016年12月6日纱帽街城管执法中队队长贾业伟的调查笔录;5、2017年2月21日、3月24日原汉南区农业局调研员魏仁茂的调查笔录;6、2017年2月16日广厦润田公司负责人祝捷的调查笔录;7、2017年2月16日广厦润田公司出资人李邦新的调查笔录;8、2016年12月1日邓南街土管所负责人杨建明的调查笔录;9、2017年2月22日汉南区国土局耕地保护科科长王立文的调查笔录;10、2017年2月21日邓南街办事处副主任徐章宏关于武汉广厦润田公司修建生产过渡用房的情况说明;11、2017年5月17日邓南街办事处副主任徐章宏的调查笔录;12、2017年5月18日汉南区国土局原副局长高章木的调查笔录;13、2017年5月27日窑头村委会主任何启刚的调查笔录。被告汉南区国土局辩称,一、对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无异议,但认为导致怠于履行职责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2013年12月,邓南街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武汉广厦润田公司,该公司与窑头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兴建现代都市农业园,主要从事蔬菜规模化生产及加工与销售,并将该项目上报武汉市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为快速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广厦润田公司于2014年在租赁土地上兴建了1230平方米的办公生活用房。被告所属邓南土管所于2014年4月22日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2014年5月26日,被告会同市国土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到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l、停止一切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2、积极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建设的用地手续;3、与街道和村委会积极配合做好“占一补一”和对农民的解释工作;4、对后期的设施用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7月28日,邓南街办事处向汉南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暂缓拆除武汉广厦润田公司生产过渡用房的报告》,2014年8月11日,汉南区人民政府召集被告、邓南街办事处、区城管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就该报告进行了讨论,同意暂缓拆除广厦润田公司的生产过渡用房,同时要求各部门按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由于汉南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处于“两区融合”阶段,机构和人员调整未能及时到位,影响了邓南街乡镇总体规划的调整进度。二、被告现己采取了完善履行职责的措施。从2016年11月18日被告收到公益诉讼人的检察建议书后,被告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2016年12月13日,邓南街办事处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设施农业等项目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建设用地的函”,2017年3月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了“关于审议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等事宜的会议”,会议意见是原则同意邓南街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会后,被告及时将“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呈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此规划正在报省国土厅审批之中。2、2017年5月8日,被告参与了对广厦润田公司123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检测及必要的生产管理用房进行了农田补划工作,补划而积为1400平方米,汉南区人民政府已向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呈报了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验收的函”。3、2017年5月20日,广厦润田公司根据鄂土资规(2016)4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己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窑头村、邓南街办事处、汉南区农业局及被告申请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基于上述意见,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第一组证据,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汉规土监字[2014]第001号),拟证明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广厦润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违法建设,向广厦润田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第三组证据,邓南街办事处文件“关于暂缓拆除武汉广厦润田公司生产过渡用房的报告”、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拟证明邓南街办事处事处向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暂缓拆除涉案房屋,汉南区人民政府同意暂缓拆除广厦润田公司已建成的涉案房屋;第四组证据,邓南街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等项目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建设用地的函,拟证明邓南街办事处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告发文,申请对广厦润田公司所涉及到的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并布局建设用地指标,对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采取整改措施;第五组证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第一期,拟证明会议意见为“原则同意东荆街、湘口街、邓南街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对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采取整改措施;第六组证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汉南区政府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验收的函、广厦润田公司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示意图、邓南街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图,拟证明涉案范围的农田已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已通过自验收,正在逐级上报审批过程中,对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采取整改措施;第七组证据,邓南街办事处关于广厦润田公司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请示、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拟证明根据“鄂土资规(2016)4号”文件精神,广厦润田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第八组证据,鄂土资规(2016)4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拟证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法规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益诉讼人提交的证据,被告汉南区国土局均无异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公益诉讼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广厦润田公司与窑头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窑头村委会将该村耕地5017.2亩流转至广厦润田公司经营,用于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农业生态旅游。同日,广厦润田公司与邓南街办事处签订土地流转《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广厦润田公司如需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休闲、服务等配套设施及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汉南区相关规定。同年3月25日,武汉市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广厦润田公司颁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014011305190017),备案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加工厂、设施大棚、智能温室、加工物流中心、创新中心、博士工作站等。同年3月至7月,广厦润田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租赁流转的基本农田上建成一栋一层办公及生活用房。该房屋建设期间,同年4月22日,汉南区国土局发现广厦润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违法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广厦润田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汉规土监字〔2014]第001号),责令广厦润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年7月3日,被告下属邓南街土地管理所和邓南街城管执法中队联合执法,邓南街城管执法中队向广厦润田公司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南城管停字[2014〕第13号),认定广厦润田公司在邓南街窑头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耕地上违法建房1000平方米,通知广厦润田公司全面停止违法施工。同年7月28日,广厦润田公司向邓南街办事处出具《关于修建生产过渡用房的情况说明》:公司建成一座占地1230㎡的集生活、办公、检验检测检疫等临时性建筑,将依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精神,在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依法合理规划公司生产及办公区,将这座临时性过渡用房撤除并复垦。同日,邓南街办事处向汉南区人民政府呈报《关于暂缓拆除武汉广厦润田公司生产过渡用房的报告》。同年8月11日,汉南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区级领导签字同意暂缓拆除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建筑。此后,汉南区国土局未采取监管措施。2016年11月15日,公益诉讼人委托永恒测绘公司,对广厦润田公司在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进行实地勘测。经勘测,该建筑物为砖木结构,占地面积1417.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11.95平方米,包括会议室1间、办公室9间、检测室1间、厨房1间、员工食堂1间、餐厅包房2间、员工宿舍11间,房屋四周另有水泥硬化路面约800平方米。其中,用于农业检测室面积为19.04平方米。同年11月21日,公益诉讼人依法向汉南区国土局发出鄂武南检行[2016]2号检察建议,认为汉南区国土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管,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要求汉南区国土局在一个月内整改并回复。汉南区国土局于2017年1月4日回复称:“邓南街办事处和广厦润田公司已经申请对该地块予以调整规划,我局已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报请调整规划,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另查明,2016年12月13日,邓南街办事处向汉南区国土局发出《关于设施农业街项目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建设用地的函》,申请为广厦润田公司新配套建设用地58亩,将涉及到的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并布局建设用地指标。2017年3月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邓南街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会后,汉南区国土局将“镇村体系及布局规划评估优化方案”呈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目前,该规划已呈报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17年5月8日,因汉南区国土局将广厦润田公司建设生产、生活及办公检测等用房占用土地规划调整为一般农田,并对该土地进行了基本农田补划,补划面积1400平方米,并已通过区级验收,汉南区政府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农业委员会申请验收。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土资规[016]4号)规定,窑头村委会、广厦润田公司、邓南街办事处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约定,广厦润田公司占用窑头村委会耕地1.85亩用于建设附属设施,具体用于修建生产、生活及办公检测用房等,并对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经广厦润田公司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并提出申请,邓南街办事处已向汉南区农业局申请对广厦润田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汉南区国土局、农业局均签署意见同意备案。本院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湖北省是试点省份,本案诉讼期间,试点期限已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公益诉讼人汉南区检察院有权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广厦润田公司租赁经营的土地是设施农业用地,对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应当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0年9月30日共同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来规范。在该规范性文件中,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明确了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占用耕地补充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还规定了设施农用地实行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的审核程序,其中县级审核由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落实补充耕地情况等内容,同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设施农用地实施监管。依照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有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参与审核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替代《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范性文件中将设施农用地范围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修改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平原地区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设施农用地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等内容,其余内容基本相同。依据该规范性文件,被告汉南区国土局仍然具有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信息报备和实施监管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广厦润田公司在未向被告汉南区国土局申报的情况下,建设砖木结构的办公生活用房,属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汉南区国土局发现了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行为,虽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了部分相关法定职责,但未对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进行后期跟踪监管,未能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广厦润田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至今未得到纠正,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汉南区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汉南区国土局采取了补救措施,将广厦润田公司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调整规划为一般农田,但该规划尚在呈报审批之中,广厦润田公司建设的建筑物未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未履行土地监管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汉南区国土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公益诉讼人汉南区检察院诉请确认被告汉南区国土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及判令被告汉南区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土地监管法定职责。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世维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