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谈正玉与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正玉,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534号原告:谈正玉,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张忠信。被告:王中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区。原告谈正玉与被告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谈正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谈正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