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金锁,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