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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志强与程步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强,程步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372号原告:彭志强,男,生于1968年6月2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程步伦,男,生于1960年11月21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彭志强诉被告程步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志强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彭志强负担。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