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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宏伟与吴渊峰、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伟,吴渊峰,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305号原告:宋宏伟。被告:吴渊峰。被告: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原告宋宏伟诉被告吴渊峰、鞍山市中威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宋宏伟不能提供被告吴渊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一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