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群英、冯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群英,冯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265号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公园路一段12号3F。法定代表人:晋浩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群英,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冯学军,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群英、冯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