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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利明与高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利明,高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利明,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天成村委会一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系梁利明儿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雷,北京市中州(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占(又名高利虎),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天成村委会一队。再审申请人梁利明因与被申请人高占(又名高利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苑 剑审 判 员  武伟煜审 判 员  彭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金荣书 记 员  萨如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