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继伟,委托代理人王社贤,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交纳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99���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