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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武留森,陈小留,吴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纸房镇人民东路门牌三号。法定代表人:武留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与十一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洋,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武留森,男,汉族,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一审被告:陈小留,女,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吴喜明,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胜利,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武留森、陈小留、吴喜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用,本院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