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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雪与马斌、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雪,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923号原告安雪,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鸿顺园36号楼1-07。法定代表人王成操,总经理。被告马斌,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雪与被告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雪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