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晓东与被执行人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东,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74号申请人秦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雪峰,男,汉族申请人秦晓东与被执行人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7)陕05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雪峰身份信息不详,造成被执行人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晓东要求执行刘雪峰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