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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964号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543XX。被告杨攀,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攀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缴纳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