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红亮、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亮,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亮,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仁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亮与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