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陆正梅与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梅,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49号原告:陆正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万福村四队万济桥头旁。法人代表:余亿贵。原告陆正梅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陆正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正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梅撤诉。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