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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志萍、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萍,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萍,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46号。法定代表人黄祯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志萍与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集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