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东冬、李娟等与周玉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冬,李娟,周玉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446号原告:张东冬,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李娟,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玉首,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李娟、张东冬与被告周玉首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张东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娟、张东冬负担。审 判 长 王楠代理审判员 刘旭人民陪审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