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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赵平与陈耀武、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赵平,陈耀武,XX,王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962号原告:杜赵平,男,200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耀武,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XX,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德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杜赵平与被告陈耀武、XX、王德林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杜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计95232.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赵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