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立新与李子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新,李子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829号原告:罗立新,男,1962年9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李子岁,男,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立新诉被告李子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立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立新以与被告自行协商,无需法院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立新负担。审 判 员 张舒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于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