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拓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拓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5950号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B座24F。法定代表人:赵德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公司宿舍。被告:拓中,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影,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拓中(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影、杨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142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36号北沙滩住宅小区3号楼4单元90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0.64平方米)的业主自2006年9月9日入住该房。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97元。但被告未缴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我已经交纳了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服务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物业费应予减少。由于原告管理疏忽,我家中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我与多名业主提出在楼道中安装摄像头,原告至今未予安装。小区地下室违法出租,消防通道被占用,垃圾不及时清理、乱停车、摆摊、门禁损坏等问题一直存在。原告擅自将我租用的车位上锁,我不得不以每月450元的标准另行租赁停车位,因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应当与物业费予以抵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36号北沙滩住宅小区3号楼4单元90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0.64平方米)的业主。原告原名称为北京达文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在2006年9月9日入住该房时与原告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原告和业主委员会多次续签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据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该小区的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97/月/平方米,物业费收取时间为每半年预收。被告未交纳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17年5月19日,本院组织双方到碧湖居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并拍摄了照片。另,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提交了住户缴费通知单、原告工作人员所记的催缴记录及管家日志,上述记录中记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费。同时,原告还提交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4月致全体业主的关于缴纳物业费问题的公开信及致业主的函,该信中业主委员会明确提示业主应及时缴纳费用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以上事实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产权证、催缴记录、管家日志、勘验笔录、公开信及致业主的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小区管理单位,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应交纳物业费。根据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被告提出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催缴记录、管家日志、小区业主委员会致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及函件,原告并未怠于履行催缴物业费的义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拓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三万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拓中负担(因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拓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文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