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浩、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潘浩,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李玉兵,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潘浩与王亮、李玉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