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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浩、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潘浩,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李玉兵,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潘浩与王亮、李玉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