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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陈家保、郭彩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陈家保,郭彩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971号原告王洪亮,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家保,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郭彩琴(系陈家保之妻),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诉被告陈家保、郭彩琴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退回原告王洪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