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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叶卫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叶卫晓,任玲丽,三门县润洋橡塑经营部,杨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3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叶卫晓,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其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任玲丽,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其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三门县润洋橡塑经营部,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环城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任玲丽。被执行人杨加武,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农民:民工,住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武妻子刘小暑在三门县东洲服饰有限公司享有7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加武妻子刘小喜在三门县东洲服饰有限公司享有7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2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