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国耀与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耀,苏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389号原告:吕国耀,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苏国伟,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吕国耀因与被告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国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国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国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