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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国耀与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耀,苏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389号原告:吕国耀,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苏国伟,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吕国耀因与被告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国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国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国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