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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冰冰、喻学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冰冰,喻学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魏冰冰,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喻学迅,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魏冰冰与被执行人喻学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冰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喻学迅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学迅向申请执行人魏冰冰偿还借款本金197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执行费28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喻学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