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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仲国与向国明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仲国,向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120号原告:何仲国,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向国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国与被告向国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仲国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仲国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仲国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