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仲国与向国明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仲国,向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120号原告:何仲国,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向国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国与被告向国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仲国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仲国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仲国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