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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卓宝亮与张基船、何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宝亮,张基船,何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347号原告:卓宝亮,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瑜,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基船,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何顺兴,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卓宝亮与被告张基船、何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卓宝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5元,由卓宝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巧玲人民陪审员  苏俊中人民陪审员  林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