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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德贤、徐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德贤,徐永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089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蔚,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兵,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苟德贤,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徐永芬,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德贤、徐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