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厦零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庆元千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大厦零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庆元千百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95号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2号楼226室。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厦零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陵广场21号1幢。法定代表人:童民强。被告:浙江庆元千百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五都村香蕈大道99号B楼419号法定代表人:蔡松伟。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厦零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庆元千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