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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国与侯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侯秋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397号原告:孙国,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瓦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侯秋林,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诉被告侯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孙国负担。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北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