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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与郑立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郑立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412号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中新公路安堂路段的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58355Y。法定代表人:莫新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立燕,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立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以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中山市松喜缝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