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江,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5日晚,被告人王小江与其工友田某在垫江县长龙镇胡某家中安装完天然气表后,就留在胡某吃饭并饮酒。吃完饭后,被告人王小江便独自一人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垫江县县城行驶,当其行驶至垫江县桂溪街道凤山隧道处,与唐某驾驶的渝DXXX**轿车因等红绿灯发生口角,随后其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摔倒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小江认为渝DXXX**轿车应当承担责任,其便驾驶摩托车到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报案。民警发现王小江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随后将其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小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小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