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杜法书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555号原告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长青,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法书,男。原告宋某因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宋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宋某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欧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