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栓峰与郭海发、尚红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栓峰,郭海发,尚红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02号原告:龚栓峰,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郭海发,男,住。被告:尚红丽,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栓峰诉被告郭海发、尚红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