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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栓峰与郭海发、尚红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栓峰,郭海发,尚红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02号原告:龚栓峰,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郭海发,男,住。被告:尚红丽,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栓峰诉被告郭海发、尚红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