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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伟与朱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伟,朱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84号原告:XX伟,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庆胜,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XX伟与被告朱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XX伟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伟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806.5元,由XX伟负担。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严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