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伟与朱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伟,朱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84号原告:XX伟,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庆胜,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XX伟与被告朱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XX伟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伟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806.5元,由XX伟负担。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严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